原告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山西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为原告紫***小区84户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垫款26909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春,被告开发山西生药厂棚改区(紫***小区)。2015年春,被***小区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向该棚改区84户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入住后,发现诸多的楼房及配套设施存在问题,故与被告交涉,被告相关负责人称:“需要维修投资、完善设施投资先行由业主委员会垫资处理,处理后由开发商予以支付”。原告在被告的承诺下,垫付资金数十万元,完善***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及房顶维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垫资款要求,被告迟迟不予办理。另原告代表84户业主向被告提出办理业主不动产...(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