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弘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力禾纳(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禾纳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追加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国际虹口分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诉称,原告与力禾纳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国际航空出口货物运输协议》1份,后力禾纳公司委托原告承运货物出口共十二次,原告按约履行了航空运输的承运义务,且与力禾纳公司确认运费金额并开具发票,力禾纳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因力禾纳公司和华运国际虹口分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的情况,故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本文书还有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