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500000元,及利息损失278555.31元(以639834.0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1年8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的五年期贷款利息)合计1778555.3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承包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达公司)灵武市“西湖人家”工程,并将其中**号楼**号楼**号楼以及会所工程交由被告李**施工,且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两份,双方就工程造价、税金、管理费等做出明确约定被告所完成工程总价13004923.45元,原告与富兴达公司先后以现金及抵顶房屋的方式,实际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13864161.9元,当时双方确认支付工程款12232585元,其中20...(本文书还有2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