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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河南省第*************、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豫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6
  •  
  • 【案例概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砌体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合同书》、结算单、王**出具的工资核算单及双方的陈述。

    原判认为:郭**在王**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王**对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予以认可,郭**与王**之间因劳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王**应及时清偿此债务,据此,郭**可以普通民事案件直接提起诉讼,对郭**要求王**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一建公司应先依仲裁程序处理的决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应当承担清偿工资连带责任。一建劳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同意彭**借用其资质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彭**借用资质对外承包工程又违法分包,依法均应与王**对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建劳务公司主张一建公司直接与彭**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也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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