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侯**,男,汉族,1963年10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坝头乡南北庄村四组。
上诉人河南华启顺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河南豫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原审被告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华启顺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被告正岩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兰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兰公司)签订《粉刷协议》一份,被告正岩公司将通和明镜台**号楼粉刷工程承包给被告豫兰公司施工,主要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工期、质量、安*;被告豫兰公司应经常对工人进行安*教育,加强安*防护,反对野蛮施工,否则,被告豫兰公司所造成的伤亡事故,被告正岩公司概不负责;被告豫兰公司进行施工10天后,生活费用每人每天按10元支付,其他款项待工程完工后由被告正岩公司经理、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付实际完成工程量总数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10%,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交工验收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同时该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作为被告豫兰公司的工人在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2009年3月2日,被告豫兰公司向被告正岩公司出具项目经...(本文书还有5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