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上海奥飞数娱影视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西藏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天津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北京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飞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乐视西藏公司、乐视天津公司、乐视北京公司不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缺乏证据证明。各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内容自相矛盾,且2017年度《审计报告》均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定为“无法表示意见”“无法发表审计意见”,故而该等《审计报告》不仅不能证明乐视天津公司作为乐视西藏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财产独立于乐视西藏公司财产,而且不能证明三被申请人作为关联公司不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因此,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再审。...(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