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没有记录及考虑贾**的主张。1..胡**已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他人,胡**对该房屋已经不具有任何权利,其无权提起诉讼。2.案涉房屋建在企业内部用地范围内,企业同意贾**建房,不需要报规划部门等办理手续。3.拆迁时,胡**委托贾**办理拆迁,胡**依法应接受委托的结果。(二)贾**现找到胡**出售房屋给他...(本文书还有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