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合肥茗诗航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茗诗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肥茗诗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于运费问题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运费是每批次发货和退货而产生的,双方计算租金按照送货日期开始分批次计算租金,按退货日期分批次停止计算租金,并非是所有的租赁物资计算租金至2020年10月19日,只有未退回的...(本文书还有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