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常**及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拾村村委会)、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十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常**对于李**2014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知情,原地上兴建的资产已归拾村村委会所有,李**不存在过错。两份协议李**均提供给常**,常**对于两份协议的约定是明知的。现李**再次提交一份新的张守民的证人证言,证明常**对...(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