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董**,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次渠通惠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惠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出租方白**、董**提出的“不可抗力”对《租赁合同》的实际影响是二人能否免于承担提前解约违约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一、二审法院忽略了这一关键法律问题,对《解除协议》第四条作出错误解读。(二)白**、董**实际一直在经营通惠加油站,二人为了逃避责任虚假转让通惠加油站,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文书还有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