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48年4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长期撂荒、无人打理,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我在与李**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以下简称“流转合同”)后,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种植树木、维护灌溉等正常经营行为。2.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长满荒草问题,系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我无法对涉案土地进行正常维护产生,系我在签订合同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非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我对于土地撂荒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原因和动机。3.本案...(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