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科技园区支行)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方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向日葵公司)、一审被告肖**、北京盛世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原华公司)、北京东方渴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渴望公司)、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违反了赵**关于责任范围的书面声明。赵**没有签署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依法不承担该等文件项下的相关责任。赵**特别声明仅同意以办理了担保相关手续的“本人家庭财产...(本文书还有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