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2011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充协议》,为原告提供80m2安置房(如80m2安置房不能提供,则折价每平方米10000元,折算成800000元)、过渡安置费(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共计120000元;自2020年10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年19200元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因实施朝阳湖生态园项目需要,对原告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向原告提供80m2安置房。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予被告拆除,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80m2安置房,亦未支付过渡安置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充协议》是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衡骁为了推进朝阳湖生态园项目而与原告洽谈形成,本意是由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本文书还有5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