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王**、王*、涂**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王**与王*2018年1月5日签订的转让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号天酬尚都**栋**室的《衡阳市不动产交易合同》;2、判令王*在出售天酬尚都**栋**室所得价款871900元范围内对王**在(2020)湘0421民初****号判决项下所欠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涂**对王**所欠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王*承担。
被告王**答辩要点:1、案涉天酬尚都**栋**室系王*借王**夫妇之名,用自有资金单独购买,王*购买该房产后,一直实际行使占有、管理权利,2018年1月5日,王**夫妇协助王*变更产权系为了让王*在法律上成为真正的权利人;2、王...(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