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为24255元),以上暂计29425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王**增加要求张**承担保全费、保险担保费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日,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找王**借款。王**应张**的要求,于当天出借给张**30万元整,其中包含于昌梅出借的3万元,张**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经多次催要,张**只是将于昌梅出借的3万元偿还,但王**的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付。
张**辩称,2020年...(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