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上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青海上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7年-2018年在兴海县子科滩镇贫困村公路工程二标段一分部(9公里)劳务费用共计1057888.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7年-2018年在兴海县子科滩镇贫困村公路工程二标段一分部(9公里)窝工损失共计640045元以上1、2项共计:1697933.5元三、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资金占用使用费(以1697933.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12日为141636元...(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