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峰建设公司)与被告杨**、第三人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隆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徐*,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第三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峰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立即返还隆峰建设公司超额垫付的劳务费(工资)192349元;2.胡**对上述费用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隆峰建设公司与杨**签订内部班组劳务承包协议,就风阳长乐坊华地明天公寓中的分部劳务发包给杨**,后杨**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胡**,因胡**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隆峰建设公司作出支付拖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处罚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杨**辩称,1.隆峰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诉称的事实理由,均没有依据。隆峰建设公司诉请杨**返还超额垫付的劳务费,没有依据,诉状所述部分也不属实。杨**没有拖欠胡**劳务费,但是隆峰建设公司尚欠杨**劳务费241244.45元。2.隆峰建设公司支付193850元,是隆峰建设公司另行安排胡**班组从事的劳务报酬,是隆峰建设公司与...(本文书还有5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