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机关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土畜公司机关工会)、被告关**,第三人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刘*、方*,被告土畜公司机关工会的负责人向**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关**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蒋**,第三人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确认关**与土畜公司机关工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2、土畜公司机关工会立即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股东登记。本案立案受理后,张**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2020)湘01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湘0102执****号执行...(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