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天行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德金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行健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承建了工程后,未严格按照图纸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漏建少建及严重质量问题。该工程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外,至今仍有部分工程未能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如:土方的二次回填未做,档墙、墓室顶部平铺机红砖需用水泥勾缝未完成,排水设施未设置。故该工程一直未正式交工验收。德金燃公司以天行健公司使用了部分公墓视为竣工验收为由,拒不履行未完成的工程施工义务,也不承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更不承担维修义务,导致杨*峪的整体迁移工作受到影响,遂酿成诉争。...(本文书还有2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