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酒业)因与被上诉人承德金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酒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宾酒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金谷酒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宾酒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金谷酒业立即停止侵犯“贵宾”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擅自仿冒使用“贵宾壹号”、“贵宾贰号”、“贵宾叁号”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依法判令金谷酒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万元;4、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金谷酒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274311号、4728184号、6361389号贵宾商标,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寻,均在2016年10月31日开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2019年10月31日被撤销、2019年12月17日进行了无效宣告。金谷酒业生产的白*在进入市场时注册商标并未使用“贵宾”字样。”系事实认定错误。1、金谷酒业提交的是商标流程图,并不能显示商标的现有状态。274311号商标在商标网商标详情一栏显示为“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4728184号商标显示为“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6361389号商标显示为“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2月14日至2030年2月13日。根据中国商标网商标详情的显示,贵宾酒业的商标至今有效并且在有效期内。2、金谷酒业所提到的案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及无效宣告均为业务名称而非商标的实质状态,案涉商标曾因第三人恶意而申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及无效宣告,但贵宾酒业注册商标的状态并未因第三人的恶意申请而改变,贵宾酒业对于案涉商标享有存续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被控侵权商品于外包装显著位置...(本文书还有7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