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安县家旺购超市(以下简称家旺购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旺购超市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宏联国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宏联国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错误判决家旺购超市侵害宏联国际公司13782135号涉案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一、家旺购超市是小百货店,个体户,经营规模小,专业程度低,市场交易习惯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审查进货商的营业执照,这些特点足以证明家旺购超市已尽了合理注意义务,也无法识别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使用涉案商标,被诉侵权产品只是使用了涉案商标中的图像作为装潢,家旺购超市作为小卖部经营者对被诉侵权产品种类的专业知识、对商标使用的知识极度缺乏,无法对没有商标标记圈?的商品是否侵权进行识别。三、家旺购超市的交易习惯是,一般都是在县城的商品批发市场采购主要商品时,随手购进不在经营范围里的商品,不签合同,不记进货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家旺购超市提供了充...(本文书还有5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