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盛威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一审第三人河北圣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仙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被上诉人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一审第三人圣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困难,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盛威公司经营与决策机制运转正常,公司法人意思形成不存在结构性障碍,从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规定来看,权力机构都能够应公司管理事务的需要而及时作出有效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司法解散条件。两年以上没有召开股东会不等同于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董*...(本文书还有4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