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刘*诉被告娄底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刘*的委托代理人潘*与被告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刘*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在联合竣工验收前的房屋交付行为无效,并限令被告完成涉案房屋的联合竣工验收;2、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756.52元(以原告已付房款5648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完成房屋联合竣工验收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211日,211×0.0003×564874﹦35756.52元);3、被告负担涉诉房屋完成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约定条件及国家规定住宅交付标准)之前的物业费;4、被告履行原告购房享受“星星实验小学”及“第一中学城南中学”的承诺,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答辩要点:1、案涉商品房已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交房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以项目未完成联合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为由认为交房无效,不能成立;2、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3、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购房享受“星星实验小学”及“第一中学城南中学”的承诺,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求,不能成立。案涉项目确是属于“星星实验小学”及“第一中学城南中学”的入学区域,但具体的入学政策由政府部门...(本文书还有5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