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娄底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在联合竣工验收前的房屋交付行为无效,并限令被告完成涉案房屋的联合竣工验收;2、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401.01元(以原告已付房款6066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完成房屋联合竣工验收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211天,211×0.0003×606651=38401.01元);3、被告负担涉诉房屋完成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约定条件及国家规定住宅交付标准)之前的物业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答辩要点:1、案涉商品房已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交房合法有效,原告以项目未完成联合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为由认为交房无效,不能成立;2、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综上,被告系依法依规售房及依约交房,原告请求确认交房无效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和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本文书还有5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