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6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李**、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于2015年11月1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029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车辆清障费等费用752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原告以2398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了一辆福特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0495元,并向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a×××××。2015年4月21日19时58分,原告驾驶该辆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北京方向新沂市718公里处时,车辆突然起火,原告立即拨119报警,新沂市公安...(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