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坤楼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安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李*镇鹅池村村民委员会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鹅池村十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坤楼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安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鹅池村十一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坤楼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李*镇鹅池村**号组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恢复案涉土地“沙刀水”和“道角坨”的原状、返还案涉土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3日,原告应坤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甲方)与被告重庆安...(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