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戴**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原告彭*、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3月17日的利息为12800元;从2019年3月18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3日,戴玉荣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存入被告儿子张正伟的账户之中。几人签订借款协议载明,戴**是出借人,案外人戴玉荣是借款人,被告是担保人,协议中未写明利息的计算方式,但口头约定月息按两分计算。2018年4月之前,被告按照约定每月支付了相应的利息。2019年3月16日,被告向...(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