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游**、西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朱**,被告西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秦*、何以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71938.2元以及材料费73687.8元,共计245626元,利息37415.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王**负责林周*乡镇干部职工周*房防水工程,产生费用214220.08元,2017年负责林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防水工程,产生费用31406元,两个工程共产生费用245626.08元,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2018年2月5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游**承诺工程完工后支付工人工资,但其至今未支付任何工资,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诸法院请求判决。
被告嘉煜公司辩...(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