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以下简称苏仙区东巴象装饰店)、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李*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洪*、湖南东巴象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依法运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刘*,被告苏仙区东巴象装饰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退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共计96280元;3、判令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赔偿原告违约金74061元;4、判令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被告廖**就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苏仙区东巴象以“东巴象家装”的名义对外宣传,并以丰厚的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2019年10月25日,原告...(本文书还有3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