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男。
原告李*诉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李*申请追加平安财险鸡西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李*申请依法追加了平安财险鸡西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李*、平安财险鸡西公司委托代理人路*、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刘**驾驶黑g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密山市环卫处弯道处与案外人张伟峰刮擦,在掉头往后倒车过程中将李*撞倒。致李*受伤,后入住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本起交通事故经密山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刘**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故李*诉至法院,要求刘**依法赔偿。
被告刘**辩称,撞伤原告李*是事实,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平安财险鸡西公司辩称,肇...(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