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因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理赔款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为pedd20194****00000××××,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9月21日0时起至2020年9月20日24时止。2020年3月14日10时25分,原告驾驶湘h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向马迹塘方向行驶至桃江县××镇××村...(本文书还有1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