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采用询问式调查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刘**的一审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是否为刘**本人的签名,事关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楚鉴评字【2020】第01102号鉴定报告不应作为认定鄂dr××××车辆维修费用的依据。1、上诉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鉴定人何德权到庭接受询问,何德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鉴定人罗*东到庭后,就鉴定人提出的鉴定疑问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对应定损未定损项目,未进行补充鉴定;3、鉴定报告明显依据不足。第一、鉴定报告中所鉴定的零部件有109项,但鉴定机构提供的依据只有53项,且109项并未根据其所收集的市场调查资料进行定损,而是按该资料报价的90%定损,这一折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该报告仅凭长沙力天保崐自制的表格认定该车的工时费,明显依据不足,宝马4s店有定损系统,本案车辆维修的实际工时费,明显高于该店的报价。三、一审法院在明知该车...(本文书还有5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