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国**、被告安徽良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良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良诚开发公司、被告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01月2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08月25日,安徽良诚开发公司与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安徽良诚开发公司园区施工,整体规划设备(门头、门卫、道路、绿化)。工程地点:怀宁县黄龙镇杨林畈。承包方式:连工带料。合同总价款:200...(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