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原告在被告承包项目中分包木工,故原告介绍朋友吴*向被告出借30万元现金,原告作为担保人。后被告无力偿还,2017年2月7日,原告替被告偿还吴*本息合计4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1.5%,被告向吴*出具的借据予以撤回。此后,被告向原告借了部分现金,2020年1月28日双方结算,后期利息酌情给付,借款本息合计50万元,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拖延未付,遂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谢**未作...(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