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奇台县碧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碧鑫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付**、被告碧鑫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崔*、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4年7月12日,原告与奇台县碧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碧鑫生猪专业合作社,乙方陈**,碧鑫生猪专业合作社修建**栋猪舍的围墙783米、消毒池一个、消毒室**号平米、无害化处理坑2个、大门一个、堆粪场1200平米,承包给乙方进行修建。第二条约定工程总造价500000元,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次付20%;第二次付30%;第三次付30%;剩余款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否则按总工程款的30%计算违约金;所有股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对上述建筑工程结算后,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已付工程款196975元,下欠303025元,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原欠款之日承担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违约金按欠...(本文书还有4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