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元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在租金起算日的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租赁合同》第三条:“主合同的开业日:以甲方规划招商之abcd四处物业,对营业日期为开业日”和第四条“租金自开业日起以固定租金方式缴纳”即双方的租金起算日为abcd四处物业对外营业日,而本案中,租金起算日的条件至今未达成**座物业至今未对外营...(本文书还有15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