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财产损失共计125109元(车损113990元+鉴定费1111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3日17时50分许,张志文驾驶车牌号为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曹*甸区新城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通海路交叉口时,与沿通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郑*会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郑*会受伤,冀b××...(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