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代理人邓**、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至2021年5月13日利息50050元(2018年2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39个月×年利率15.4%÷12个月×100000元),2021年5月14日后的利息以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括财产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等)。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4日,被告周**、周**以做工程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在给付两个月利息计4000元后,一直未偿还余款本息。
被告周**辩称,被答辩人所述是事实,但还款暂时有困难,希望被答辩人能免除利息部分。
被告周**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