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徐**、徐**与被告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徐**、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堆放在原告道地上的石块搬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相邻房屋位于天台县坦头镇上宅村,三原告有房屋六间(其中五间**层,一间**层)坐西朝东,被告有五间房屋(其中四间**层,一间**层),位于原告前排。原告房屋在1976年审批建造,被告房屋在1985年审批建造。2017年被告在其屋后铺设排污管,撬掉了原告所砌的部分墙基,双方发生纠纷。经法庭现场踏勘,原告房屋廊下到被告后墙宽度为6米左右,被告房屋后墙至原告所砌石条宽度为0.55米左右。被告的建设用地审批表中平面图显示,屋后二尺滴水,相邻作青道地(原告父亲)。2017年7月18日被告起诉要求原告拆除建在其屋后四尺地方的围墙及围墙基,并要求法院允许被告...(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