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闫**因与被上诉人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并撤回上诉,闫**以王*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本文书还有3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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