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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等与吴**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商标行政管理>>商标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1)京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电器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24日,上诉人新宝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秦**,被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新宝电器公司。

    2.注册号:3736708。

    3.申请日期:2003年9月28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烤箱;烹调器具;烤面包器;烤肉器具;电力煮咖啡机;电热壶;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炉灶(烘箱);电油炸锅;消毒碗柜;电暖器;冰箱。

    二、被诉决定。

    2019年10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3736708号“东菱凯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新宝电器公司提交了冰淇淋机、消毒烘干器、暖风机、电热壶、咖啡机等商品的采购清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认证证书等,各项证据中商品型号、商标名称等可以相互对应,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东菱凯琴”商标在...(本文书还有52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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