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电器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24日,上诉人新宝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秦**,被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新宝电器公司。
2.注册号:3736708。
3.申请日期:2003年9月28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烤箱;烹调器具;烤面包器;烤肉器具;电力煮咖啡机;电热壶;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炉灶(烘箱);电油炸锅;消毒碗柜;电暖器;冰箱。
二、被诉决定。
2019年10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3736708号“东菱凯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新宝电器公司提交了冰淇淋机、消毒烘干器、暖风机、电热壶、咖啡机等商品的采购清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认证证书等,各项证据中商品型号、商标名称等可以相互对应,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东菱凯琴”商标在...(本文书还有5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