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霍**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预制构件,被告是包工老板。2020年被告承包工程后从原告处购买预制盖板,因无现款要求赊欠,2020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所欠金额106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其庭前向法庭陈述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予以认可。
原告霍**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欠条,拟证明2020年12月3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06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三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因买卖关系产生欠款的事实。
被告李...(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