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湖南长宏南雁锅炉修理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衡阳理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宏公司、南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王**以及被告理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长宏公司、南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长宏公司货款1648650元,违约金445l3元。并判决违约金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日止。(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20年5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南雁公司安**410000元,违约金11070元。并判决违约金计算至安**全部付清日止。(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从2020年5月10日计算至2o21...(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