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周**因与被上诉人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天鹅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周**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恒升天鹅湾公司支付违约金92804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95804元;2.恒升天鹅湾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违背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1.一审按照其他天鹅湾业主的调解方案判决逾期交房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恒升天鹅湾公司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恒升天鹅湾公司一审答辩时明确承认签订购房合同时,因历史遗留问题工地已长期停工,故其逾期交房的根本原因不是环保和疫情问题。恒升天鹅湾公司明知工地停工长达15个月,仍约定2019年12月31日交房,违约恶意程度明显。3.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按违约天数270天换算年利率仅为13.5%,按距一审结束542天换算,年利率仅为6.73%,并非过高。...(本文书还有4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