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至实际请偿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5%计算)。审理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至实际请偿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自2...(本文书还有1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