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中泰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聚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中泰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泰晟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创聚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签署的《商业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hsjzs2019-001...(本文书还有1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