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7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xxx号**室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5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xxx号**室的房屋,购房款为265,944元。嗣后,原告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取得房屋并居住使用。由于被告未按约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为此原告提出执行异议并得到支持,现房屋的查封业已解除。原告要求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