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靖海彬、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孟**,被告靖海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2015年10月28日18时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到山河屯林业局凤凰山花园路与凤白路交口处时,被告靖海彬驾驶黑l******小型普通客车将原告撞倒。原告受伤后被告靖海彬对原告置之不理,因原告病情严重家人将原告送至五常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并进行了手术,但伤势还是没有痊愈,需要二次手术治疗。此案经山河屯林业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山公(认)字第2015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靖海彬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伤后被告没有给原告任何赔偿,并且因被告靖海彬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和商业险,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0622.75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一、山河屯林业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山公交(认)字第2015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靖海彬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二、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及鉴定票据两...(本文书还有5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