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李**、廖**、原审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廖**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1998年1月19日,廖**向廖**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1.8%计算。1998年6月12日,廖**向廖**借款22,000元,未约定利息。1998年7月下旬,廖**向廖**偿还了1998年1月19日的这笔借款,廖**先偿还了2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因还有利息1000元未偿还,借条未退给廖**。事后,廖**到廖**家偿还剩余1000元利息时,因廖**不在家,该1000元利息由廖**母亲代收。因廖**与廖**是闺蜜,廖**告诉廖**借条会撕毁处理,廖**就相信了廖**。1998年6月12日的22,000元借款,廖**于当年1...(本文书还有4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