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太原市全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牛羊肉类加工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太原市全佳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太原市全佳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为:1、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从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8月28日期间的经济损失683037元;赔偿再审申请人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39万元;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理由为:1、再审申请人与太原市清辰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面积1...(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